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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民事部份,法院判決管委會必須歸還門禁卡。
  • 管委會不循法定程序,反倒私自取消住戶門禁磁卡感應(yīng),侵犯住戶財產(chǎn)權(quán),判賠5萬1千多元。

臺中地院審理過後,法官認為管委會此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(chǎn)權(quán),判決管委會要賠償5萬多元新臺幣。

【MyGoNews 林承志/臺北報導(dǎo)】臺中一名男子購入法拍屋,並於家中裝置鐵窗,不料管委會竟以影響大樓外觀、違法住戶公約等理由,阻擋裝設(shè),並於男子裝設(shè)鐵窗後,私自將男子的大門門禁卡消磁作為懲罰,男子不服一狀告上法院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臺中地院審理過後,法官認為管委會此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(chǎn)權(quán),判決管委會要賠償5萬1千多元新臺幣。

一名何姓男子於2009年買下臺中法拍屋,因看到同棟社區(qū)住戶有人裝有鐵窗與廣告看板,認為社區(qū)並沒管制鐵窗的裝設(shè),向管委會繳交了2萬元裝潢金,要求加裝鐵窗。沒想到,裝設(shè)當日管委會卻以違法住戶公約,阻止他裝設(shè)鐵窗,男子報警處理後,才得以順利裝設(shè)。

但管委會再以男子裝設(shè)鐵窗影響大樓外觀與違法住戶公約,寄發(fā)存證信函要求男子回覆原狀。男子未依管委會指示行事,管委會便擅自取消男子進出大門的門禁感應(yīng)卡。當事人一狀告上法院,民事部份,法院判決管委會必須歸還門禁卡,但大樓管委會不符判決,認為男子應(yīng)自行檢討,於是男子再提出損害賠償告訴。

法官審理後認為,管委會認定鐵窗裝設(shè)影響大樓外觀,可依循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,報請主管機關(guān)要求住戶限期回復(fù)原狀,逾期後,管委會可自行回復(fù),再向住戶請求支付費用,或依條例請法院拆除鐵窗,但管委會不循法定程序,反倒私自取消住戶門禁磁卡感應(yīng),侵犯住戶財產(chǎn)權(quán),判賠5萬1千多元。